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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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О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廿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重開調查證據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飛宗法官洪兆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葉淑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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