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329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余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0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22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0,9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
12.900%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01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329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10929元余慧萍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二二00213010元余慧萍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0929元余慧萍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13010元余慧萍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