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6號聲明人 孟令武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408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孟令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507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依前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侯廷昌法官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