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409號再抗告人 鄭國欽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20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有該條項但書各款所列之情形外,不得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鄭國欽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經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嗣再抗告人就第一審法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經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於111年8月30日裁定駁回其抗告。上開駁回抗告之裁定,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得提起再抗告之列,依上開說明,自不得對於抗告法院即原審所為之裁定,再行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猶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江翠萍法官侯廷昌法官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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