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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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涉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228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憶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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