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8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837號聲請人佳業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96年度除字第28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威喬實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6年2月10日│47,618元│CM0000000││││ 邱建民 │限公司長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