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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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08號聲請人 林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正生 、 葉倍境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裁定之本票僅載「此票背書人免作拒絕事由通知義務」,尚無免除發票人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是聲請人主張系爭本票均已屆期提示而欲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應提出已向相對人曾正生、葉倍境提示而未獲付款之「拒絕證書」以為證明。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