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6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6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秋壁選任辯護人王翼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 陳冠志 告訴被告林秋壁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各1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1-1
00、115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5971號被告林秋壁男7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秋壁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上午11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豐原區仁洲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同路段與葫蘆墩一街交岔路口時,本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及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直行且闖越紅燈駛入上開交岔路口,適陳冠志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葫蘆墩一街由西往東駛至前開交岔路口,而與林秋壁所駕駛之前揭車輛發生碰撞,致陳冠志人、車倒地,因此受有左側脛腓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陳冠志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秋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冠志於警詢時及偵查時指訴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4張、現場蒐證照片19張及監視錄影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於肇事後,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足參,故其應符合刑法第62條之自首要件,請依法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檢察官劉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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