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 蘇翃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祐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依原告主張之金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1,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