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8年度港簡字第6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港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4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規
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有違反就業服務法、妨害自由及妨害風化等犯罪之前
科,並於96年11月8日,始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易科罰
金執行有期徒刑3月完畢。又明知聘僱外籍勞工應依法向中
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任何人不得擅自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
人工作,竟於五年內,意圖營利,於97年6月中旬某日,非
法仲介逃逸原雇主之印尼籍勞工SUYATNO為本國雇主 陳世譽
,在雲林縣○○鄉○○村○○路○號,從事務農工作,並收
取新台幣1萬元之仲介費用以營利。
二、證據:⑴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SUYATN
O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⑶證人陳世譽、 陳世光 於警詢中
之證述;⑷外勞留居資料查詢明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就業
服務法第64條第2項、第4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
,逕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
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
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
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