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審簡字第5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佑宬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219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2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7年度審訴字第12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簡佑宬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一㈡「嗣未及施用,即於當日下午3時2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鎮區○○路2段
193巷口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補充記載為「嗣未及施用,適於當日下午3時20分許,其因在桃園市○鎮區○○路2段193巷口違規停車,經警上前盤查,其於警員尚不知其前述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犯行前,主動自車內包包取出上述甲基安非他命2包,自首而接受裁判。警員立即查扣其持有之前述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始知上情。」外;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簡佑宬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年3月1日桃警刑大科字第1070003195號函及函附之職務報告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2次)、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其先後2次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所犯之上述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於警員尚不知其前述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犯行前,主動自車內包包取出上述甲基安非他命2包,自首而接受裁判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7年3月1日桃警刑大科字第1070003195號函及函附之職務報告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就此部分之犯行,合於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後,本應徹底戒
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且其漠視國家對毒品所設禁止規範,不顧毒品對個人健康及社會秩序均有所戕害,率爾為本件持有毒品之犯行。又其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少,倘若流入市面,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危害甚鉅,原應予以嚴重非難。惟念及其犯罪後自首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犯行,且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復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本案因持有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62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白色透明結晶2袋,實稱毛重71.3000公克,淨重69│││2包(含包裝袋2包)│.8020公克,取樣0.4515公克,餘重69.3505公克,││││檢驗結果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為95.9%,純質││││淨重66.9401公克。││││㈡、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6年度偵字第11159號卷第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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