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5號上訴人 黃震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蘭克林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趙亜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36,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4,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陳宛榆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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