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秀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秀鸞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參照)。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相關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餘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據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則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為合法。茲檢察官聲請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審核各該判決書之判決理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肇事逃逸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6日│106年11月1日│106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撤緩毒│署107年度撤緩毒│││2985號│偵字第97、98號│偵字第97、98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原交訴│107年度審原訴字│107年度審原訴字││事實審││字第4號│第23號│第23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5日│107年12月25日│107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原交訴│107年度審原訴字│107年度審原訴字││判決││字第4號│第23號│第23號││├────┼────────┼────────┼────────┤││判決│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108年2月12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4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8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撤緩毒│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偵字第97、98號│第490、608、692│第490、608、692││││號│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原訴字│107年度審原訴字│107年審原訴字第││事實審││第23號│第28號│28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5日│108年2月26日│108年2月26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原訴字│107年度審原訴字│107年度審原訴字││判決││第23號│第28號│第28號││├────┼────────┼────────┼────────┤││判決│108年2月12日│108年4月4日│108年4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至4前經定應│編號5至8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攜帶兇器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12日│107年6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毒偵字│署107年度偵字第│││第490、608、692│第490、608、692│2824號│││號│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原訴字│107年度審原訴字│107年訴字第273號││事實審││第28號│第28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6日│108年2月26日│109年1月17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原訴字│107年度審原訴字│107年度訴字第273││判決││第28號│第28號│號││├────┼────────┼────────┼────────┤││判決│108年4月4日│108年4月4日│109年2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5至8號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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