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205萬2942元(計算式:9萬6,527元<土地公告現值>X320平方公尺X1/15=205萬2,9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4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請原告提出嘉義市○○段○○○○○號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內容完整)過院供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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