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7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前揭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係聲請人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曹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