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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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47號原告 李增俊
吳愛治 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余麗貞 檢察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民事請求國家賠償狀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7萬4,727元,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萬6,22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