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87號聲請人 王志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3月24日民時新聞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6年3月24日刊登上開裁定在民時新聞報,至106年8月24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有前揭本院裁定及民時新聞報各1份在卷可考,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股票│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