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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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吉祥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和唐 送達代收人 蔡尚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中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重訴字第40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986,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