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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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魏美君

相對人

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

即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對人

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自113年10月起至114年9月止暫緩履行。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確定認可更生方案,然因另案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32號裁定聲請人應自該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每月需增給付扶養費新臺幣5,820元,故以其支出已高於收入而致更生方案履行遇有困難之虞為由,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一年,請求准予自該事由起算暫緩履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等,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次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家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影本、債務人最近年度薪資明細列表為證,是聲請人現確有不能維持原先收入以供支應更生方案情償之情形。又經本院以113年12月15日新院玉民寶113司消債聲8字第49734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經送達後,迄未有債權人具狀表示反對意見。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應屬有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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