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小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小字第2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張予涵 (原名 張芩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
17日所為102年度沙小字第244號之判決,經原告聲請更正,其原
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張苓頤張碧香 」之記載,
應更正為「張芩頤即張碧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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