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定軒選任辯護人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2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定軒選任辯護人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陳雅菡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