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劉士睿 律師被告 黃忠仁 被告 廖再壁
廖玉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昶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