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外患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明鏡律師
彭志傑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外患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許文章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外患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明鏡律師
彭志傑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外患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許文章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