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48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潘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7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179元,及其中新台幣50,000元自93年
12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
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
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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