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一四三六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建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二一八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巷○號四樓被告乙○○○
丙○○住台北市○○路○○巷○○號十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借款約定條款第十四條前段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自願受貴行所在地之法院審理之(即拋棄關於法院管轄之抗辯權)。」,足明兩造已有管轄之合意。又原告所在地設於「新竹市○○路○○○號」,堪認兩造乃合意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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