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旭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君宜 、 張瑜庭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9,860元【計算式:33,000元/㎡(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112.42㎡(本院確認被上訴人即原告在上訴人即被告所有之1251地號土地之通行權範圍面積)=3,709,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