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99號聲請人 邱齡央 相對人 林明長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8年12月1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8年3月23日。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2件、不動產抵押借貸契約書影本、借據影本、本票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1│高雄│大寮│義和│167│8.97│全部│├─┼───┼────┼────┼────────┼──────┼────┤│2│高雄│大寮│義和│168│99.84│全部│└─┴───┴────┴────┴────────┴──────┴────┘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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