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6號上訴人即原告 齊藤麗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慧美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曜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駁回其先位請求被上訴人塗銷附表編號1、2所示土地、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納稅義務人稅籍登記,及備位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748,208元本息部分不服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上開部分,改判准許其前揭先位或備位請求。
三、上訴人上開先位請求之上訴利益,為附表所示土地、房屋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此業經本院於106年11月14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377號裁定核定為854,479元;上開備位請求之上訴利益則為748,208元,又上開先、備位請求為互相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上訴利益應擇其中較高者定之,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854,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宸維┌───────────────────────────┐│附表│├──┬───────────────────┬────┤│編號│土地地號/房屋門號號碼│應有部分│├──┼───────────────────┼────┤│1│高雄市○○區○○段○○○○號土地│1/7│├──┼───────────────────┼────┤│2│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未保存│1/7│││登記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