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甲○○上列自訴人對被告乙○○提起妨害名譽自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甲○○所提被告乙○○涉嫌妨害名譽案件,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此有卷附之自訴狀可稽,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林虹翔法官王筆毅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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