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769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詐欺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096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均分別確定。因減刑暨定應行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於96年8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3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64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