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富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0號、第38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59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0號、第38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59號被告沈富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沈富凱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0號、第38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而該等毒品及殘渣,並無與其外包裝袋或裝盛之吸食器析離的實益及必要,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又如附表所示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因鑑定而為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至善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附表編號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證據出處1白色結晶1包(驗餘淨重0.005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055號卷第96頁)2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餘淨重0.747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3吸食器具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4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977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7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455號卷第49頁)5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3.234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59號卷第54、56、57頁)6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411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7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22.213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同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