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5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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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5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忠益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無視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未依保護令內容完成處遇計畫,顯然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從未出席履行處遇計畫之情形,又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良好,另其為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從事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歐蕙甄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104號被告甲○○男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曾因對其配偶 陳美鶯 施以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510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應完成12週認知教育輔導(含戒酒教育),並應於110年10月29日10時前,前往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下稱新北家防中心)接受輔導安排之處遇計畫。嗣新北家防中心以附表所示函文通知甲○○接受處遇計畫,詎甲○○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依照新北家防中心如附表所示函文內容,接受輔導安排並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應完成處遇計畫之通常保護令裁定。
二、案經新北家防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供述在卷,核與證人陳美鶯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510號民事聲請事件卷宗、保護令送達證書、新北家防中心110年10月7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03426503號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投遞記要、110年12月17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03434320號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投遞記要、111年4月22日新北家防綜字第1113421560號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投遞記要3份存卷可參,是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檢察官歐蕙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