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203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雅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