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201號債權人衝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凱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滕格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為何?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釋明利息起迄日及利
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