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 葉明義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重新提出本件狀附之借款金額為新臺幣20萬及40萬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其中「固定利率」之約定部分,須清晰足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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