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對人即債務人德輝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德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損害賠償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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