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琮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毒偵字第653號、112年度聲沒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驗餘淨重為零點貳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尤琮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9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前淨重0.247公克、檢驗後淨重0.233公克),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80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53號卷第17頁),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論知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尤琮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2年9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為本院核閱上揭卷宗查核屬實。
㈡本案查扣之白色結晶1包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為0.233公克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4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80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毒偵卷第17頁)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上開結晶1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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