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4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理人 謝俊彥 債務人祐義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廖俊凱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參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001233,312元112年5月16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2.56%自112年6月17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6計算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112年12月1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56計算自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712計算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3.5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