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安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芳薌 代理人 劉吉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謝佩欣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佳恩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宜蘭分行安芯實業有限公司民國111年3月18日68,473元G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