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 林來福
林文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 律師被告 陳政弘
陳文夫 李福源 陳煒仁
陳定薘劉阿舜 陳阿讚
陳林阿幼 陳素娥 鄧陳阿對
林陳淑慎 陳秀愛 陳秀蓮
陳姿潔 陳秒憓
詹林素梅 陳溪泉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林來福、林文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3,776元(計算式: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4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請求排除侵害之土地面積1,709.84平方公尺=2,393,7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書記官謝佩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