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即被告 趙世全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強盜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0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罹患糖尿病,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卡,又需要定期洗腎,現因左眼出血停止服用抗凝血劑之藥物,時而胸悶胸痛,且被告在外租屋之店面,以及向汽車借貸公司借貸分期付款之自用小客車均未處理,請求准予限制住居停止羈押,當會按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到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前因強盜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206號),於民國10
年4月30日經本院訊問後,坦承部分竊盜犯行,否認於104年4月6日毀越門扇、侵入被害人 陳鵬仁 住處後,有動手翻箱倒櫃之行為,而只是以目光物色財物,並否認有於104年
4月6日上午10時許毀越門扇、侵入被害人 張明墉 、 張綺芸 住處竊得財物後,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而當場持菜刀對返家之被害人張明墉、張綺芸施強暴之行為,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害人陳鵬仁、 王美惠 、張綺芸、張明墉、 張登淮 、 林永昌 證述明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報表、金飾買入登記簿、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蒐證照片3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經判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次又於同日為3次竊盜之犯行,1次加重準強盜之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且本次涉犯之加重準強盜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見被告所為對社會治安危害非微,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命被告自104年4月30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嗣被告因另案(本院104年度六簡字第45號)經判處有期徒
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業經本院於104年6月3日以104年度訴字第206號裁定被告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被告並於104年6月9日入監服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上開裁定各1份附卷可參,是被告現已非本院羈押狀態,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