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750號聲請人 蘇靖明 上聲請人蘇靖明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於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蘇靖明」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翊沛有限公司蘇靖明」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係誤載,請至付款銀行更改為正確之發票人後,將付款銀行出具之更改後證明與前開文件一併寄送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