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1078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劉惠玲 相對人 高慈萍 即 金韻 茶葉
莊志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03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臺幣10萬元(債券代號:A02103),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60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如主文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03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高慈萍即金韻茶葉及莊志民(下合稱相對人,分別則以姓名稱之),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608號裁定影本、本院113年度存字第1036號提存書影本、本院113年度司執全字第302號函文影本、相對人同意書暨印鑑證明正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核實無訛,復與聲請人提出之事證勾稽比對,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