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807號債權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代理人 陳沁榆 律師債務人兆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晉易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權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勇 」之記載,應更正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政勇」。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