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HUAVANTOAN
(中文姓名:許文全)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總淨重為零點玖壹肆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HUAVANTOAN(中文姓名:許文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05、2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查扣案之晶體2包(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安保字第1308號),經送請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各為0.9080公克、0.0066公克(驗餘總淨重為0.9146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0年10月15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164號鑑驗書附卷足憑,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