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肆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5.04.14│95.04.30│95.02.04至95.05.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1689號│第3229號│5327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易字第1996號│95訴2766號│95上更一字第317號││實││││││審├──────┼──────────┼──────────┼──────────┤││判決日期│95.08.31│95.10.26│96.02.27│├─┼──────┼──────────┼──────────┼──────────┤││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1996號│95年度訴字第2766號│95年度上更一字第317││決││││號││├──────┼──────────┼──────────┼──────────┤││判決確定日期│95.10.02│95.11.27│96.03.26│├─┴──────┼──────────┼──────────┼──────────┤││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備註│12635號(96執更615)│11947號(96執更615)│44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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