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上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46號上訴人古德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孟晏 訴訟代理人 廖珮涵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枋山鄉公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12月30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507,174元【計算式:793地號公告現值1,700元/㎡×欲使用面積2,651.2786㎡=4,507,174元,以4捨5入計算】,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8,473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法官郭宜芳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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