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醫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醫上字第3號上訴人 林健雄 訴訟代理人 林景坤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被上訴人 陳昭杰 即 高陽明 眼科診所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 律師
周元培 律師 洪郁婷 律師被上訴人 徐旭亮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複代理人 張鈞棟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29日下午2時45分𦜳於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醫事法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