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95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羅瑋羣 相對人 鄧百合
黃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76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新臺幣40,600元(計算式:14,058+26,542=4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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