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中華民國94年9月間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83號、95年度偵字第3694、394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勇輝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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